行動電話保險




承保範圍

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
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
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

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

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毀損,被保險人至遲應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十五個日曆天內將前述行動電話送至指定維修中心者,本公司得選擇以原機維修或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

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整機滅失,本公司以置換方式進行理賠,理賠次數與本保險契約行動電話損失保險併計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累計最高賠償次數為限。

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

對於承保之行動電話於保險期間內因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致被盜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至被保險人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被盜用之通信費用,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竊盜、搶奪或強盜發生時間悉依警察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為準。

一、行動電話損失保險除外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或有下列狀況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一般使用狀況下之正常損耗,或原廠公告非其保固範圍內之現象,包括但不限於螢幕影像殘留、亮點、暗點、烙印、色偏等。所謂正常損耗,係指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自然耗損。
二、因電池蝕漏、電力不足或遽增或不適當電壓或電流。
三、承保行動電話製造商或經銷商依法或依約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之修復服務或召回。
四、資料遺失、軟體無法使用、軟體(包括操作系統與任何儲存資料)使用、安裝或移除以及電腦病毒或具有危險性之程式碼所導致之故障、承保行動電話周邊設備或新增硬體所造成之故障。
五、傳輸線、觸控筆、電線、連接器、SIM卡、記憶卡、充電器、耳機、周邊配備或其他非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之損壞。不影響機體正常功能使用之行動電話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之損壞(例如行動電話外觀無觸控或其他功能之玻璃材質部位磨損)。外殼、電池、充電孔、耳機孔、卡槽之單獨故障或損壞。
六、承保行動電話未經原廠同意之改裝、動拆、替換零件、不當安裝、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或使用未經原廠授權之電池、零件或配件所致之損害。
七、承保行動電話欠缺外殼、螢幕或機板、無法清楚辨識或其產品識別碼遭竄改。
八、一般定期保養、清潔、調整或校準,以及未發現任何毀損或無法正常使用之檢查費用。
九、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或因竊盜、搶奪、強盜行為所致承保行動電話之滅失。

二、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除外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整機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將承保行動電話置放於無人看管之處所或車輛所致之竊盜行為,但能證明遭遇強迫或暴力進入該處所或車輛者,不在此限。
二、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電話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載明因承保範圍所致之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視為遺失)。
三、竊盜、搶奪、強盜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所為者。
四、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電話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行動電話盜打費用損失保險除外不保

本公司對於承保行動電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盜用通信費用損失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承保行動電話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承保行動電話之整機滅失係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或未取得警察機關事故證明視為遺失)。。
二、行動電話盜用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所為者。
三、行動電話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所致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未於知悉行動電話遭遇竊盜、搶奪或強盜後四十八小時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五、已由電信業者負擔,或同意被保險人不需支付之任何款項。
六、被保險人向電信業者辦理停話手續後所發生之行動電話盜用費用。
七、單獨SIM卡遭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之盜用損失。

保單條款

相關文件下載

  • 批改申請書
  • 提醒:行動電話損失保險或行動電話竊盜損失保險,如以置換方式進行理賠,請您須比照投保程序,於取得置換行動電話七日內(含)下載手機檢測APP進行檢測,同時填寫批改申請書並檢附檢測報告及IMEI截圖,郵寄至本公司申請IMEI碼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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