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承保範圍
一、寵物醫療費用保險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指定獸醫院內進行診療者,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之醫療費用,給付寵物醫療費用保險金,但不包含交通費及看護費。前述醫療費用分為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及手術費用。
二、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寵物行為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遺失時,本公司就被保險寵物自發現遺失三十日內被保險人實際所發生之媒體或印刷品等協尋廣告費用,給付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賠償金額總額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寵物協尋廣告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費用之給付不包含被保險人因懸賞廣告所給付之報酬。
四、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登記合格之醫院診治而須住院者,因連續住院日數達三日以上(含入院與出院日),於住院期間無法照護被保險寵物,致寄託被保險寵物於獸醫院或合法設立之寵物寄養業,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所支出寵物寄宿費用,依照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上所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額」內,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寵物寄宿費用保險金,保險期間給付總日數,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日數為限。
本保險契約第四條第八款之約定於本保險承保範圍不予適用。
五、寵物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寵物喪葬費用給付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六、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寵物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死而重新取得寵物,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支出之下列費用給付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認養寵物之相關費用,惟以向農業部認可之公立動物收容所辦理認養者為限。前述費用得包含認養、植入晶片、寵物登記、診療、美容、清潔、體檢、預防注射、結紮、預防性治療或除蟲之費用;或
(二)被保險人購買寵物之費用,並包含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之費用。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對被保險人重新取得寵物費用之給付以該重新取得之寵物完成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者為限,賠償金額最高以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寵物重新取得費用保險金額」為限。
貳、 不保事項
一、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其他類似武裝變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家屬、同居人或家務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單位依法之沒入或撲殺。
(四)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六)被保險寵物為供出租或販售者。
(七)被保險寵物從事競賽、獵捕或特技表演所致者。
(八)於國外所發生之事故所致者。
(九)被保險寵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所致者,前述動物傳染病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之。
(十)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或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二、特別不保事項
(一)寵物醫療費用保險
除本保險契約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進行美容、除爪、修甲、清潔、除蟲、身體(健康)檢查、預防注射、疫苗接種、整型、行為矯正及預防性治療等所生之費用。
2.獸醫建議或自行購買之食品、維他命、礦物質補充劑、健康補充品及沐浴清潔用品等所生之費用。
3.治療口腔疾病(包括牙齒、牙齦或舌部)所生之費用,但因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4.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存在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續保前已發生且尚未痊癒之疾病或傷害者亦同。
5.結紮、懷孕、生產、配種或繁殖及其任何併發症所生之費用。
6.治療短吻呼吸道症候群所生之費用,包含鼻孔(翼)擴張、軟顎切除、喉囊切除或類似手術。
7.治療隱睪症、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退化或退化性骨關節炎所生之費用。
8.治療外觀可見之先天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所生之費用。
9.非必要性之治療或手術所生之費用。
10.被保險寵物死亡屍體檢驗所生之費用。
(二)寵物侵權責任保險
除第四條共同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2.具攻擊性之被保險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由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承租之建築物及其裝潢、設備、傢俱所受之損失。
4.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受第三人委託保管、照顧、控制之財物所受之損失。
5.於被保險人住所或居所所生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