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保險專區

提供於中華民國境內的登山活動所面臨的風險保障,保障登山期間所發生的危險,內容包含因登山事故所導致之死亡、失能及醫療費用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以及因發生事故所需緊急救援費用(如搜尋費用、救護費用、遺體移送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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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綜合保險


商品特色


被保險人於登山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事故所可能面臨之身體傷亡之費用,及發生事故使用急難救助衍生之費用,可藉由投保本商品轉嫁此風險。

承保範圍

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失能保險金。
3. 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4. 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

承保對象

從事以登山為目的之活動。

身故、失能、傷害除外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緊急救援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五、被保險人於應申請許可而未經許可,或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或於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但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劃定前或管理機關公告前,已進入警戒區域或公告禁止進入區域,且非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留滯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未依相關法令規定攜帶定位器材及緊急通信設備、任意變更登山活動計畫(含登山路線及範圍)、未由領隊帶領登山所發生之搜尋費用。
七、為搜尋、救護或移送被保險人所生航空器之費用。
八、被保險人超出預定下山時間二十四小時內所發生之搜尋費用,但符合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者,不在此限。

 


投保方式

●本公司所屬業務人員為實際行銷通路(連結服務據點)

專案要保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