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

根據旅行業觀光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保障旅遊民眾之權益及因應旅行業者之需求。


旅行業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凡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發給執照之旅行業者。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失能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