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體保險

承保載運貨物之商船,如貨櫃船、油輪等,或運送旅客之客輪、渡輪、觀光休閒船等,由於遭遇特定海上危險之意外事故導致船舶本身發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之補償。


船體保險


承保危險
Institute Time Clauses-Hulls 為條件時:
1. 海上、河川、湖泊或其他可航行水域之危險。
2. 火災、爆炸、投棄及外來竊盜、海盜,核子裝置之故障或意外。
3. 與陸上運輸工具、航空器或其上掉落物或港埠設施碰撞。
4. 地震、火山爆發、閃電。
5. 裝卸、移貨或燃油之意外事故。
6. 鍋爐爆炸、軸承斷裂、船體或機器之瑕疵。
7. 船上人員或非被保險人之修船人、傭船人之疏忽或惡意行為。

承保範圍

1. 全損。
2. 單獨海損。
3. 擱淺後的船底檢查費用,雖事後並未發現任何損害亦可照付不扣除自負額。
4. 救助費用。
5. 損害防止費用。
6. 共同海損所犧牲之損害。
7. 船主所支出共同海損費用及第三者的共同海損犧牲與其所支出的共同海損費用,
經共同海損理算人理算結果,船主應分攤部份。
8. 被保險人對他船依法應賠償之碰撞責任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
但以協定保險價額的四分之三為限。

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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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保險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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