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針對您的公司行號和工廠提供商業火災保險。從保單規劃、損害防阻到售後服務,為您的財產保險單量身訂製。減輕您萬一遭受意外事故所產生的可能自身財產損失、他人財產損失和預期營業收入損失。


商業火災綜合保險


商品特色

承保除保單所載不保事項外,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提供更多的保障。

承保範圍

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條所載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除外不保事項

第四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一)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 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
二、 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 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二)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 建築物的倒塌或龜裂。
二、 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
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二種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第六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三)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 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不在此限。
二、 詐欺、侵占或不誠實行為
三、 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四、 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平、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五、 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六、 當保險標的物之處所為空屋或不使用時,儲水槽或容器或管線破裂、溢流、滲漏。
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六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四)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 海水或河水的侵蝕。
二、 地層滑動、隆起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三、 建築物的正常下沉或基床下沉。
四、 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
五、 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第八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五)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二、 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第九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六)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無論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或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一、 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二、 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三、 (一) 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二) 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
但上述二種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
四、 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第十條: 不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七)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一、 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 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四、 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保單條款

相關文件下載

保險Q&A

免付費客服專線:

0800-02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