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日起,住宅火險「加量不加價」,保費不增加但擴大承保保障

 

一、金管會於108年10月22日以金管保產字第1080434624函核定自109年1月1日起適用新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
「超額颱風及洪水保險附加條款」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障範圍」,主要為提高建築物、動產、竊盜事故及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限額,並新增住宅火災保
險額外費用及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另外除實施日後新購買的住宅火險適用外,實施日前尚未到期的保單也都一體適用新承保範圍

(一) 調整承保範圍:

  1. 新增承保項目

(1)增加住宅火災保險額外費用:新增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租屋仲介費用、搬遷費用及生活不便補償金等項目;其中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
租屋仲介費用以新臺幣(下同)5千元為限、搬遷費用以10萬元為限、生活不便補償金每日3千元,每一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

(2)增加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之保險保障:擴大承保建築物及其動產因颱風或洪水事故所致損失,賠償限額依風險分為三區,第一區(風險最低)為9千元、
第二區(風險次之)為8千元、第三區(風險最高)為7千元。

  1. 提高保障限額

(1) 動產之保險金額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80萬元

(2) 竊盜之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3)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每一個人體傷50萬元、每一個人死亡1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100萬元之保險限額
提高為目前限額之2倍,並將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由2,000萬元提高為2,400萬元

(二)住宅火災保險:因應建築材料物價上漲,建築物保額依新修訂「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調高保險金額,但就調高之保險金額不另加收住宅火災保險的
保險費。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險金額依約應依新修訂「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列造價投保,最高以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若您原保險金額低於新臺幣150萬
元時,保險費將因保險金額調高而略為增加。

另依產險公會之規劃於擴大住宅火災保險之承保範圍後,為使民眾迅速得到理賠,就「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部分,如建築物之淹水高度已達50公分,符
合「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淹水救助時,民眾即可檢附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另檢附損失清單,經保險公司查證屬實者,保險公司將依
各區賠償限額予以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