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保險

提供被保險人多元化的商品選擇,包含:

一般責任保險

專業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信用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保險


1.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商業綜合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承保被保險人因“身體傷害”、“財物損失”或“人格及廣告侵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包括所有關於處理賠償請求事故所產生之訴訟上或因訴訟所生之必要費用。

(1)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


商品特色: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可以藉由購買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來保障個人的責任及資產。
公司藉著投保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提供公司所倚重的董監事或專業經理人一個放心的工作環境,俾使這些董監事及經理人得在無後顧之憂的心態下,全心全意為企業打拼,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更可以有效幫助企業填補損失,使公司繼續穩健的經營。



(2)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以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得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3)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為領有醫師證書,經主管機關發給執業執照或服務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診所、衛生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醫師,及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實習醫院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科學生。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依據保險法規定,於主管機關登記並領有執業證書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


承保對象:

保險經紀人公司。

承保範圍:

要保人因發生下列事故致未將其於保險期間內所收受委繳保費之全部或部分交付予被保險人所指定之保險業,致被保險人受有委繳保費之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
二、要保人或其員工、業務員之侵占、詐欺或背信之行為,且由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作成評議書,並經爭議處理機構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三、要保人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而有清算、破產法之和解或破產之情事。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交付之委繳保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被保險人之委繳保費損失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2)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承保對象:

以金融機構、政府機關、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3)旅行業履約保保險


承保對象:

指任何參加要保人所安排或組團旅遊,經要保人載明於團員名冊,且與要保人訂定旅遊契約並繳交旅遊費用之個別旅客。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旅遊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貿易信貸保險


商品特色:

是一種財務工具,可以保障您免受商業風險、客戶長期拖欠付款或政治風險所導致的應收帳款拖欠。
保單被廣泛的接納為有效的融資抵押品,以便融資。
提供專屬的買家資料庫,有助企業掌握客戶的最新狀況。
保障免受壞帳損失。
債務催收諮詢。

(1)銀行業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銀行(庫局)、郵政局、信託投資公司、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營銀行業務之金融機構。

承保範圍:

(一)員工之不忠實行為。
(二)營業處所之財產。
(三)運送中之財產。
(五)偽造通貨。
(六)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失。
(七)證券或契據之失誤。
以上(一)至(七)項被保險人得全部要保,亦得選擇一項或數項要保之。



(2)竊盜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一)保險標的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二)置存保險標的物之房屋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毀損,但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3)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 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險費後由本公司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4)節目中斷及取消保險


承保對象:

舉凡室內外各項戲劇、演唱、體育、展覽等公開活動或節目之主辦單位。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承保事故包含下列三項,並以事先約定承保者為限:
承保事故(一)
被保險人或節目主辦單位所無法控制之意外事故。
但不包括任何節目出席人員之缺席或任何天氣因素所致者。
承保事故(二)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出席人員因疾病、意外傷害或死亡而缺席。
承保事故(三)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遭遇大雨、颱風或冰雹。



(5)藝術品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展出單位、藝術家或收藏家。

承保範圍:

(一)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6)銀樓珠寶業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一)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受託管理之被保險金銀珠寶,於保險期間內,在營業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載明不保或不賠事項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及內部裝潢、設備、傢俱、文具、儀器、保險櫃或保險庫,經本保險單約定載明者,因火災、閃電、爆炸、竊盜、搶奪、強盜,颱風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7)現金保險


承保對象:

以政府機關、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為對象。

承保範圍:

一、現金運送: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庫存現金: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三、櫃台現金: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