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業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銀行(庫局)、郵政局、信託投資公司、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其他經營銀行業務之金融機構。
承保範圍:
(一)員工之不忠實行為。
(二)營業處所之財產。
(三)運送中之財產。
(五)偽造通貨。
(六)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失。
(七)證券或契據之失誤。
以上(一)至(七)項被保險人得全部要保,亦得選擇一項或數項要保之。
(2)竊盜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一)保險標的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二)置存保險標的物之房屋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毀損,但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3)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 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險費後由本公司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4)節目中斷及取消保險
承保對象:
舉凡室內外各項戲劇、演唱、體育、展覽等公開活動或節目之主辦單位。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承保事故包含下列三項,並以事先約定承保者為限:
承保事故(一)
被保險人或節目主辦單位所無法控制之意外事故。
但不包括任何節目出席人員之缺席或任何天氣因素所致者。
承保事故(二)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出席人員因疾病、意外傷害或死亡而缺席。
承保事故(三)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遭遇大雨、颱風或冰雹。
(5)藝術品綜合保險
承保對象:
展出單位、藝術家或收藏家。
承保範圍:
(一)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6)銀樓珠寶業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一)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受託管理之被保險金銀珠寶,於保險期間內,在營業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載明不保或不賠事項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及內部裝潢、設備、傢俱、文具、儀器、保險櫃或保險庫,經本保險單約定載明者,因火災、閃電、爆炸、竊盜、搶奪、強盜,颱風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7)現金保險
承保對象:
以政府機關、金融事業、學校、團體,及公私企業為對象。
承保範圍:
一、現金運送: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庫存現金: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三、櫃台現金: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