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之「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自112年6月1日起適用

一、 依據111年11月22日金管保財字第11104485611號辦理。

二、 實施日前已銷售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A. 保戶依修正後「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有職業類別「調降」情形者,得依修正職業分類表向保險公司申請職業類別調降,並以申請日期作為調降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費率辦理。

B. 保戶依修正後「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有職業類別「調升」情形者,在未取得保戶同意前,不得任意調升其職業類別,續年度保費仍依原職業類別費率辦理,且若保戶職業類別未變更,保險公司須依原保險契約內容理賠,不得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12條之約定比例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