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以下孩童投保專區

※配合保險法107條條文修正,自實施日(113年1月1日)起之新契約銷售、核保或續保時累計核算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最高以69萬為限。

 

保險法107條修正條文

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如下: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自113年1月1日起,對於未滿15足歲者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約定,產、壽險累計核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69萬元最高限額;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公司各分支據點,亦可來電免付費電話0800-024-024或與您的服務人員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