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法107條條文修正,自實施日(110年12月1日)起之新契約銷售、核保或續保時累計核算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最高以61.5萬為限。
即使於核保時已核算過累計同業之喪葬費用總額,續保時仍須再行核算。
若累計總額已達或超過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本公司則拒絶承保或續保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商品。
◎保險法107條修正條文
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如下: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