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以下孩童投保專區

※配合保險法107條條文修正,自實施日(110年12月1日)起之新契約銷售、核保或續保時累計核算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最高以61.5萬為限。

即使於核保時已核算過累計同業之喪葬費用總額,續保時仍須再行核算。
若累計總額已達或超過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本公司則拒絶承保或續保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商品。

 

保險法107條修正條文

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條文如下:
(1)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2)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3)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自110年12月1日起未滿15足歲者,須承保喪葬費用保險金61.5萬元(產、壽險累計核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61.5萬元最高限額);若您同意加保補足喪葬費用保險限額缺口,請洽詢本公司各分支據點,亦可來電免付費電話0800-024-024或與您的服務人員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