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是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低保額、低保費、保障簡單。微型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人支付給保險公司,希望藉由微型保險之推動,強化經濟弱勢者基本保險保障。
(一) 微型個人傷害保險承保對象:
1.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35萬元以下者。
2.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3.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4.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
5.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6.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7.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
(二) 微型團體傷害保險承保對象:
1.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其眷屬,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者。其中「眷屬」須符合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並以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子女為限。
2.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團體。
保障內容 | 保險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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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按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的給付 |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實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註:微型團體傷害保險保障內容無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