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綜合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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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綜合保險


商品特色

本保險單提供更優質內容另含地震輕損保障更完整。
1.財物損失保險不動產與動產保額可自由調配)
2.第三人責任保額彈性運用(財損和體傷共用保額)
3.地震輕損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一、 財物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一、 火災。
二、 閃電雷擊。
三、 爆炸。
四、 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機動車輛碰撞。
五、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六、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 竊盜。
因前述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 第三人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因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

三、 住宅玻璃保險
承保範圍
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因前項損失所須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四、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五、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承保範圍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六、 輕損地震損失保險
承保範圍
一、地震。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除外不保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1.凡全部或一部份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及其內動產,縱其座落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同一地 點,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或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但為家庭手工副業者,不在此限。
2.各種放射線之幅射、放射能之污染及其他各種形態之污染。
3.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5.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6.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7.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8.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9.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但經特別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財物損失保險不保之動產
1.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生財器具、原料、半製品或成品。
2.各種動物或植物。
3.各種爆裂物或非法之違禁品。
4.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5.承租人、訪客之動產。
6.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
7.古玩、藝術品。
8.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9.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10.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11.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二、第三人責任保險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或代售之不動產,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代人保管或代售之動產,因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品、酒類、迷幻劑、毒品或其它類似違禁品之影響或因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4.因保險標的物住所全部或一部分作為非住宅使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因對外供應食物或銷售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6.凡因製造、儲存或使用爆裂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7.保險標的物住所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從事專門職業、執行公務或履行契約關係所致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之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含水上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槍械所致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1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3.第三人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1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之停車間或停車設備所致之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特別約定外,本公司對所發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三、玻璃保險不保事項
1.本保險契約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所述之事故。
2.承保之住宅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
3.自然損耗、刮損、磨損、原有之瑕疵或破損。
4.承保之玻璃四周框架之毀損。
5.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6.要保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之故意行為。
7.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玻璃毀損。
8.承保之住宅建築物修繕期間之玻璃毀損。
9.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10.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11.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12.冰雹。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
3.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承保建築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該承保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或置存於建築物內之保險標的物,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4.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5.不論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或洪水引起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包括土石流)所致之損失。
6.置存於露天之動產所遭受之損失。
7.在翻造或修建中之承保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遭受之損失。
8.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但因颱風及洪水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不保之危險事故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六、輕損地震損失不保事項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